在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中,发现电梯的维护保养工作并不是想象中的那么规范,或多或少存在问题,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四点:
1.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急能力较差,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赶到维保现场。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》第三十二条规定:“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,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。接到故障通知后,应当立即赶往现场,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。”另外在救援时间上,国家还做了严格要求,《电梯使用管理规则与维护保养规则》第十五条规定:“设立24小时维保值班电话,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,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,维修人员及时抵达所维保电梯所在地实施现场救援,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抵达时间不超过30分钟,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1小时”。在实际生活中,电梯发生故障后,使用单位打电话给维保公司,维保公司都是临时性组织人员,根本没有固定的救援队伍。在抵达时间上也不能在半小时内赶到。所以维保单位抵达时间长大大增加了电梯发生一般事故的可能性。
2.电梯未按规定的项目内容进行维护保养。《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》规定,乘客、载货电梯半月维保项目有28项,季度维保项目有41项,半年维保项目有27项,全年维保项目有30项。实际生活中,电梯维保单位是否是按这些项目做的,是否每个项目做到位了,我想这在大家心中都有个大大的“问号”。
3.电梯维保人员无相应维保资质。我们在检查中了解到有的维保单位由于业务面广、业务繁多的原因,对同一家电梯使用单位进行维保时,派出的电梯维修保养人员没有固定,有的人员有维保资质,有的则没有,而这些没有资质的人员基本是临时请的或者是从事其他工作的人员,这肯定是不允许的。另外,有个别单位维保人员因为利益驱使,私自挂靠了两家公司,当两家公司有业务时,该维保人员顾得了这边就顾不了那边,必然要请别人或朋友代替自己的工作,代替的这人是否有维保资质和技术能力,显然成为影响电梯维保质量的一大隐患。
4.电梯未按时进行维护保养。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》规定电梯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维护保养,但在日常检查中发现,有的电梯使用单位并没有做到这点,有的维保单位是20天进行一次、有的是每月做一次、有的是一次性做两次维保、有的甚至一个月都没有做。这些维保单位连最起码的要求都没有履行到位,更别说按照《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》所规定的季度、半年、年度进行电梯维保,完全是敷衍了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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